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纺织品恢复使用商标问题的报告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2024年12月22日 星期日 您位于: 首页 → 知识产权法规信息  → (浏览)  
   浏览工具:缩小字体放大字体缩小行距增加行距 返回上一页  发布人:patent 我要发布信息
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纺织品恢复使用商标问题的报告
   发布于:2003/12/03
    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纺织品恢复使用商标问题的报告
                        (一九七九年一月十六日)

    根据李副主席十月二十六日的批示,我们先后同纺织工业部、外贸部、轻工业
部、商业部和物  总局等有关部门,就纺织品恢复使用商标和提高产品质量问题进
行了研究,现报告如下:
    我国的纺织产品,包括棉、麻、丝、毛、化纤等纺织品,过去一向使用商标,
对于促使企业重视产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和便利消费者选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近十余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在商标管理方面有所放松
,出现许多纺织品不用商标,优质劣质产品无从鉴别,消费者选购无所依据的不正
常现象。这对于发展我国纺织品的生产,增加优质产品,显然是不利的。
    为了迅速改变上述情况,大家一致认为,纺织品应当恢  使用商标。同时要加
强商标管理,督促企业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使消费者能够选购和监督。
一、国内销售的棉、麻、丝、毛、化纤等纺织品,恢复使用商标,并且按照一九
六三年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注册,实
行专  专用。过去在市场上享有信誉的名牌货, 能够保持原有特点和质量的, 应
当恢  使用原来的商标。
二、在生产部门内部调拨的棉纱、化纤纱、坯布等产品,可以不使用商标。但为
了使企业对自己产品的质量负责,应当在包装上标明产地、  名、产品规格、质量
等级等,以资识别。
三、根据发展对外贸易的需要,外销纺织品的商标,属于外贸公司注册的,在统
一质量的前提下,经与工业部门协商后,可以由几个工厂共同使用;属于工厂注册
的,原则上应当专厂专用,如果必须由几个工厂共同使用时,有关外贸公司一定要
征得原注册工厂的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凡是共用商标的外销产品,
外贸公司应会同主管工业部门制定统一工艺规程,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商品检验制
度和统一包装,并建立固定的技术协作制度,做到质量一致,以维护和巩固我国出
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
四、为了鼓励企业创名牌,保名牌,增加优质产品,有关工业、商业和外贸部门
进行产品质量评比的时候,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加。被评为优质名牌的产品,
可授予荣誉商标,实行优质机构,在原材料、燃料、电力供应等方面给以优先照顾
。对劣质产品,如限期改进不见成效,撤销注册的商标。有关具体办法,拟由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物  总局等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订。
五、鉴于近些年来商标管理工作松驰,商品质量不稳定的情况,在其他工业产品
中也存在,前述对于纺织品加强商标管理、监督产品质量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
使用商标的工业产品。这样做,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商品生产,扩大对外贸
易,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是符合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要求的。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注:本站转载的所有知识产权法规内容仅供参考,一律以原发布机构的原文为准!
免责条款 | 友情链接 | 系统管理 | 返回页首|
版权所有:发明专利技术信息网 ©1999-2024

网站联系邮箱 E-mail:hangzhou@vip.sina.com
信息产业部网站ICP备案序号:皖ICP备11003032号-6

友情链接                  
除尘滤芯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