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扣留侵权商标商品问题的批复 (工商标字<1993>第242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扣留侵权商标商品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商广(1993)第52 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 如下: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封存或者收缴侵权商 标标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商标侵权、假冒商标案件中,为了切实做到“责 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有权责令侵权人封存侵权商品;如果侵权人拒不封 存甚至转移侵权商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封存侵权商品。这是执法过程中采取 的必要措施,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一九九三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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