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严厉打击假冒出口商品商标行为的通知(一九九二年九月八日 <1992>外经贸管发第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厅委、外贸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各进出口商会,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的 精神,制止出口企业生产和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各经贸委厅、外贸局和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我部今年商标工作中关于做好反 商标侵权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组织有关出口企业,特别 是企业领导认真学习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 的通知,增强商标法律意识。
二、各经贸委厅、外贸局、商会和总公司应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的出口企业 ,对是否存在生产和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接受外商定牌)的商品等违法问 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三、各外贸企业不得在各种形式交易会、广告宣传等经销活动中,为生产假冒 商品的 家提供便利条件,包括收购、展出、宣传或代理出口假冒商标的商品等。
四、各地要把外贸企业商标使用情况列入对企业和企业领导业绩的考核内容。 对在经营中严重违反商标法规的企业,取消其参加该年度的有关评 活动。
五、各经贸委厅、外贸局和进出口商会,各总公司应将本地区(系统)的出口 企业因生产和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其他商标违法行为而受到司法或工商 部门处罚的案件随时报我部。
六、出口企业如生产和经销假冒商标的商品系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管理商品,查 证落实后,由经贸部通知有关发证部门停发出口许可证和配额许可证。对这类企业 ,我部将视情节停止或撤销其有关商品的出口经营权,直至撤销该企业的出口经营 权。 打击假冒,制止商标侵权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及各有关单 位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监督和指导, 依法遏制外贸出口中的假冒违法活动。对组织、措施不力,严重失查,屡次发生假 冒侵权行为等严重问题的,我部将追究该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