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商标注册 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2024年12月22日 星期日 您位于: 首页 → 知识产权法规信息  → (浏览)  
   浏览工具:缩小字体放大字体缩小行距增加行距 返回上一页  发布人:patent 我要发布信息
关于申请商标注册 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
   发布于:2003/12/03
    关于申请商标注册 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五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的 规定,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自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九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受 理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事宜。 
 二、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自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九日起,向巴黎公约任何一个成 员国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其后又在中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 请的,可依巴黎公约规定,在第一次申请后六个月内要求优先权。 
 三、依前项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时提交书面声明,并且 提交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副本应经该国商标主 管机关证明,并应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副本不需认证。 但商标局要求提交的 其他书件,应当经过认证。 
  提出要求优先权声明时,如上述副本和有关证明书件尚未完备,可在提出商标 注册申请三个月内提交。未提交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上述副本和有关书件,视 为未要求优先权。 
 四、要求优先权的声明, 经认可后, 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申请商标注 册的日期,即视为在中国的申请日期。


注:本站转载的所有知识产权法规内容仅供参考,一律以原发布机构的原文为准!
免责条款 | 友情链接 | 系统管理 | 返回页首|
版权所有:发明专利技术信息网 ©1999-2024

网站联系邮箱 E-mail:hangzhou@vip.sina.com
信息产业部网站ICP备案序号:皖ICP备11003032号-6

友情链接                  
除尘滤芯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