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19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 1994〕38号),国务院同意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的意见,将今年1月1日开始 的知识产权重点执法期延长到8月31日,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加强知识产权保 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法律实施,推动全社会树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风尚, 为发明创造、文学艺术创作以及对外科技、经济、文化的合作交流创造良好的环境 和条件。为此,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出 发,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到科技、经济、文化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落 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决定,充分发挥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有关 部门的职能作用,按照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的原则,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实施 和监督。要引导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自己的知识产 权,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创造良好环 境。 二、各地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 适应抓紧制定和实施本地区加强知识产权的工 作计划,建立由工商、公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科技、文化等部门和著作权、 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复制,坚决查处和制裁违法侵权活动, 特别要抓好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重大侵权案件的查处工作,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对 侵权行为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的问题。 三、在重点执法期间内,查处的主要对象是音像制品、书刊和计算机软件盗版 盗印活动、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假冒侵权行为、专利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查 处的重点是侵权产品的生产地、集散地和销售点。对涉嫌侵权的激光唱盘、激光视 盘生产线和有关知识产权产品的出版、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经营性录 像放映等生产和经营单位要逐一检查。要把重点查处和日常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 全相应的认证、许可制度和执法队伍。 四、各地在加强执法检查的同时,要认真做好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工 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和其他大众传播媒介开展全国性的宣传活动,及 时报道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情况,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 五、重点执法期内的查处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知识产权 工作的机构按系统上报,由国务院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汇总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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