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宝电器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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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宝电器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罪? 发布于:2003/12/03
    【案例】1995年,一位大学教师在洗澡时,因使用佳宝电器公司生产的热水器而触电受伤。后来得知,佳宝电器公司生产的热水器是假冒一研究院的专利产品而投入市场销售的,因为技术上的问题不过关,导致产品质量低劣,所以消费者在使用时极易受害。请问,佳宝电器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罪?
  【分析】本案例说明的是假冒专利罪的构成要件。
  假冒专利罪,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该行为必须具备以下4个条件:
  (l)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标记遭到侵犯。在专利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是向公众通告该产品已经取得了专利权,不得任意仿制。他人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就构成侵范标记权。
  标明专利标记,还可以提高产品信誉,扩大影响,增加销路,在一定程度上将专利产品与其他同类产品区别开来。而剽窃他人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在情节严重时会造成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受到侵害或破坏的,不仅是专利权人的标记权,还有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保护的社会经济秩序,至此已构成侵犯他人专利罪,根据《专利法》第63条规定,应对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有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侵权行为,就是把他人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非法标在自己非专利产品上,假冒专利的行为。侵权结果,包括客观存在的假冒品和因假冒品所造成的危害。如果危害的程度、范围较轻,造成的危害不大,就不构成犯罪,只能以侵犯专利标记论处。否则,以假冒他人专利罪论处。
  (3)有侵权或犯罪行为的人或单位,即实行侵害行为并由此负民事或刑事责任的人或单位。对于单位来讲,是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但是,对于工作人员超出国家许可的业务范围的侵害行为,尤其是对犯罪行为,单位不负责任。
  (4)有侵权或犯罪的主观意图,即行为人对其侵权行为所持的故意态度。构成侵犯专利标记权或假冒他人专利罪,必须是故意侵害,即行为人明知这样做是假冒他人专利,仍然实行侵权行为这个事实。由于疏忽大意而标错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从而侵犯他人标记权这类过失行为不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罪。
  侵犯标记权和假冒他人专利罪,是由上述四个条件构成的,在标记权受到侵害时,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侵权行为同时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罪,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控告和检举。在立案后,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由于这类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受害人不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应提出控告和检举。但是,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受害人可以就侵犯专利标记权问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国家或集体财产因侵害行为遭到损失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摘自《专利纠纷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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