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以口头形式放弃其专利权有效吗? |
发布于:2003/12/03 |
【案例】上海市自然科学研究所在1987年1月申请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平抛碰撞实验仪”,于1988年1月授权,其专利号是88201217。后该研究所又有新的创新,并于1991年9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平抛运动实验器”。后由于某种原因同时也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口头意见,放弃原实用新型“平抛碰撞实验仪”。中国专利局答复中称,如你单位放弃对原专利的专利权,需以书面声明,方为有效。该研究所未作回答。后由于“平抛碰撞实验仪”在市场上销路甚好,其他单位纷纷仿制,该研究所提出一个问题:我单位已口头放弃本项专利,不知是否能以专利侵权,维护自己的利益。 【分析】该案例要说明以口头放弃其专利权无效。 根据《专利法》第47条第2款规定,专利权在期限届满之前,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专利权的终止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该研究所口头声明自动放弃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第47条之规定。所以,该研究所仍享有对该专利的专利权。 摘自《专利纠纷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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